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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排名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

更新时间:2020-02-20 01:44:10 信息编号:fe1dth8d77a5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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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排名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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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构成颇具争议,有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等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也有意见认为,只有金融机构类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还有观点认为,所有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所有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应对单位予以处罚,这就表明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另外,此项规定,并没有对单位范围进行限制或列举,根据法律的解释种类,从字面可以理解为既可以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如普通商业公司、个人资公司等,均可以构成该罪的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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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分类
  1、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终了中止和未终了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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